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回款情况,主要个人客户资信情况、信用政策,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公允。
(6)关于境外子公司。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拟在泰国建设塑料发泡材料生产线。2023 年 9 月,发行人、温州劲泰
与泰籍自然人股东 Mr. Yuvanant Tangviriyasirikul 和 Ms.
PattheeraSuansawat(各持有 0.002%股权)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泰国恒泰;2023 年 10 月,Mr.YuvanantTangviriyasirikul 和Ms. Pattheera Suansawat 分别将其持有的泰国恒泰 0.002%股权以 0 元价格转让给温州劲泰。请发行人:①说明生产线和销售区域向越南、泰国拓展和迁移的部分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已有客户及潜在客户基本情况、报告期内的合作情况及销售金额、迁移产能规模及建设进度,与发行人越南、泰国子公司产能情况是否匹配等。②说明泰国恒泰出资额的实缴过程。③结合泰籍自然人股东 Mr. Yuvanant
Tangviriyasirikul 和 Ms. Pattheera Suansawat 的基本情况、入
股泰国恒泰的原因及资金来源,以 0 元价格将持有的泰国恒
泰 股 权 转 让 给 温 州 劲 泰 的 原 因 , 说 明 Mr. Yuvanant
Tangviriyasirikul 和 Ms. Pattheera Suansawat 入股、转股交易
的真实性,是否涉及股权代持;若涉及股权代持,请说明代
持是否解除还原,是否符合中国境内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的备案、审批要求,是否存在规避境外投资管理、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交易无效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1)-(5)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是否对境外子公司货币资金、存货进行监盘,如有,说明监盘时点、地点、人员、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其结论。(3)说明资金流水核查范围是否完整,流水核查受限情况,中介机构替代措施及其充分、有效性。请保荐机构提交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的专项报告,并提交相关核查工作底稿。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6)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