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跑科技:公司章程

2025年11月11日查看PDF原文
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会可以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若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一)任免董事;(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五)公开发行股票;(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要求关联方回避。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关联股东应当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可以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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