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两名和公司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通信(如微信或微信群)、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监事会召开前 3 天。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电话方式进行;
(五)以电子通信方式(如电子邮件、微信、微信群、短信等方式)送出;
(六)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专人送达、电子通信、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成功之日起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或披露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