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
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应当在行使公
司股东权利,特别是提案权、表决权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
通,以保证顺利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
会议,促使双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若协议双方在公司
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如系销售、 2021 年 6
崧盛股份 生产制造管理、增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对外投资方面的决策, 月(创业
(301002) 按田年斌意见办理;如系采购、研发、人力资源、财务方面的 板)
决策,按王宗友意见办理。
为进一步完善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
决机制,2020 年 8 月 3 日,田年斌和王宗友共同签署了《<共
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若
协议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
致时,涉及《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中未列明的重大决策
事项或者双方职责均有覆盖的重大决策事项,双方应首先进行
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在相应的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上按照上
述结果表决。如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双方在董事会
及/或股东大会就该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均投反对票。”
2021 年 6 月,何家乐、何家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会议议案表决之前,应充分协商,形成统
一意见并一致行使表决权,如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则应遵循以
华人健康 下原则:①关于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与代理、终端集采业务相 2023 年 3
(301408) 关事项应以何家乐的意见为准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上行使表 月(创业
决权;②关于公司零售业务相关事项应以何家伦的意见为准在 板)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③除上述事项之外的其他事
项或何家乐、何家伦职责均有覆盖的重大决策事项,应以何家
乐的意见为准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3、股份限售安排、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吉和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吉祥岛投资、和盛投资已出具《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企业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本企业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9)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公司的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文超、戴荣明已出具《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在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8)本人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9)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10)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公司的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1)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三)说明公司控制权能否在可预期的时间内保持稳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治理僵局或控制权变动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目前有效的《一致行动协议》由宋文超、戴荣明于 2021 年 12 月签署,该协议有效期为十年,且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在任何时候延长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期限。宋文超、戴荣明合计控制公司51,902,8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2853%,如本次发行新股 2,800.00 万股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公司股份预计将降低至约 46.61%,吉和昌投资仍为第一大股东。根据吉和昌投资、宋文超、戴荣明、吉祥岛投资及和盛投资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在公开发行后可预期期限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宋文超担任公司董事长,戴荣明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宋文超、戴荣明担任董事的本届董事会任期至 2026 年 8 月,可以连选连任,预计在可预期的时间内仍会继续担任公司重要经营管理职务。因此,公司控制权能在可预期的时间内保持稳定。
根据实际控制人宋文超、戴荣明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稳定控制
权的承诺》:“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会主动放弃或减弱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和巩固承诺人对于公司的控制权;2、对于承诺人为增强控制权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承诺人将自行并敦促其他协议方切实履行,且不会撤销、解除、终止该协议,切实保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 36 个月内不发生变更;3、若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承诺人购回所减持的股份;若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
济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奥克股份于2025年9月15日出具的《股东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1、本企业确认,自本企业成为公司股东以来,本企业仅为公司产业投资者宋文超、戴荣明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企业认可宋文超、戴荣明对公司的控制权,本企业不参与公司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2、本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36 个月内,本企业不单独或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增持、协议转让、达成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等)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或者利用持股地位干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承诺函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承诺事项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