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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
(五)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或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电话咨询;
(五) 邮寄资料;
(六) 说明会或新闻发布会;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 现场参观;
(十) 其他沟通方式。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规定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披露。
1、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编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度报告);
3、筹备公司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二)分析研究。
1、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2、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3、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三)沟通与联络。
1、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 更新公司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2、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公共关系。
1、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2、突发性、重大事件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重大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监管机构的惩责、自然灾害、事故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在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下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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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