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达软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公司章程》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定。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公司章程》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
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在发生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情形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八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负责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并负责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会秘书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事项等。
  第五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制定和修改本制度。

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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