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飞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14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5909        证券简称:双飞人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系统对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应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
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投资者关系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归集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为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内部研究: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定期报告: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审议公告印刷和分发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按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决议公告;

  (五)投资者接待: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同时建立投资者接待登记制度投资者问题及公司答复应记录在台账以备查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公共关系: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电话咨询;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十)问卷调查。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
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到现场
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在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
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
合法权益,公司在终止挂牌过程中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
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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