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铂:重大诉讼及其进展公告

2025年11月17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9573        证券简称:ST 瑞铂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上海浦辰瑞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其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前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前述案涉
法律文书并调取到(2025)沪 0112 民初 24385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5)沪 0112 执
14427 号执行通知电子文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业主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淮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瑞海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3 月 21 日,原告作为出租方与被告淮宇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上海
万通中心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淮宇公司从原告处承租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苏虹
路 333 号 1 幢万通中心一层 B101-B115 室房屋,租赁期限自 2023 年 4 月 30 日
起至 2033 年 10 月 31 日止,期中 2023 年 4 月 30 日至同年 10 月 29 日期间为装
修期,乙方无需支付租金;2023 年 4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月租
金为 232601.73 元,此后逐年递增,合同还对保证金、违约责任等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瑞海益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对前述淮宇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4 年 7 月 31 日,原告作为甲方与淮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解
除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上海万通中心租赁协议》,因乙方违
约,同意甲方没收保证金 1,154,724.20 元;乙方拖欠甲方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的租金 1,628,212.11 元,乙方应于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否则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已享受了 7 个月的装修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697,805.19 元,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主张要求其补足装修期及免租期内租金的权利,乙方履行完毕本条款约定的义务后,甲方可不追究乙方租赁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责任,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现原告以淮宇公司未依约履行《<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为由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万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淮宇公司之间的《上
海万通中心租赁协议》于 2024 年 8 月 1 日解除;2.判令被告淮宇公司支付原告
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的租金 1,628,212.11 元;3.判令被告淮宇公司支付原告以
1,628,212.11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8 月 15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
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判令被告淮宇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697,805.19 元;5.判令被告淮宇公司支付原告装修期违约金 697,805.19 元;6.判令被告瑞海益公司对被告淮宇公司上述第2至第5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理由: 2023 年 3 月 21 日,原告作为出租方与被告淮宇公司作为承租方签
订《上海万通中心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淮宇公司从原告处承租位于上海市闵
行区苏虹路 333 号 1 幢万通中心一层 B101-B115 室房屋,合同对租金,租赁期
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24 年 7 月 31 日,因淮宇公司违约,原告与其公
司签订《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确定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对解除后果予以明确。此后,淮宇公司未按解除协议履行各项支付义务。被告瑞海益公司出具担保书对淮宇公司的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沪
0112 民初 2438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淮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之间的《上海万通中心租赁协议》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淮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的租金 1,628,212.11 元;

  三、被告上海淮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以 1,628,212.11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8 月 15 日起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被告上海淮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装修期违约金 697,805.19 元;

  五、被告上海瑞海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淮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至第四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瑞海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淮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495.29 元,由原告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3,495.29
元,被告上海淮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海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执行情况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沪
0112 执 14427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上海淮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 2443167.16 元及利息,支付执行费 26831.67 元。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对公司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正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事宜。(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案件对公司财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诉讼事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沪 0112 民初 24385 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5)沪 0112 执 14427 号

                              上海浦辰瑞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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