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新材: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18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5-068

 证券代码:430493        证券简称:新成新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为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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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利润
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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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持续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如公司在当年度盈利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以现金方式分配的金额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长期发展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和监督约束机制

  第八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告编号:2025-068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本制度确定的现金或股票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或股票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

  第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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