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施特:监事会制度

2025年11月1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3100        证券简称:倍施特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
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议事效率,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障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议程及发出
通知的日期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公司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主持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 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因其他重大事由或特殊情
况,不能按预定时间开会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前宣布调整开会时间。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宣布开会后,应首先确认到会监事人数及监事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表出席的委托书。

                第五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提案顺序逐项
审议。

  监事会会议对提案采取一事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提案审议完毕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提案。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表决结果应以同意人数(票数)超过公司全体监事(包括未到会监事)人数的半数时为通过。

                    第六章 会议的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及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宣布结束后,会议记录立即停止。会后,任何人对会
议有不同意见或有新的议题(议案),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新的监事会,但不得要求在会议记录中添加任何记载或修改会议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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