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易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2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1318        证券简称:信易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标准。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后,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及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送达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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