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654 证券简称:光大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保”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强化投资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结合《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
(二)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布局、主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要求;
(四)贯彻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投资规模与公司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匹配;
(六)充分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规定。
第二章 投资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投资业务。
(一)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综合管理、总体协调、计划和预算控制等工作;
(二)统筹投资相关政策研究和统计分析;
(三)统筹投资规划、投资计划、投资评审、投资监管、投资后评价等工
作;
(四)负责牵头承办股权投资、工程项目投资、实业投资等投资项目的评审、论证和督导检查等管理工作,以及其他投资活动中与职责相关的管理事项。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管理流程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第六条 决策权限:
(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
(二)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对金额超过200 万元。
(三)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各部门及分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各自编制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由财务部汇总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调整程序。
第八条 财务部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控,严格预算管理。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在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按照“谁发起谁负责”机制,项目发起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评估,编制投资建议书,经财务部初审后,提交决策机构审议立项。第十条 对获得立项批准的项目,组建项目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投资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财务部初审后,提交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履行投资项目实施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批准后,由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按要求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经批准通过的投资项目,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一)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技术方案、产品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估算 10%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 10%以上的;
(三)对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公司负债过高,超出公司承受能力或影响公司正常发展的;
(四)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
(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六)对投资项目的进展及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建立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并适时动态调整。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具体包括:
(一)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要求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其他受到禁止或限制的投资项目。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控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是公司投资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投资项目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投资管理流程中的专项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小组在编制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目实施的各阶段均应进行投资风险事项识别,项目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项目风险评估要重点评估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对项目影响较大的风险。重大投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决策时单独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或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风险评估及应对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小组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确保既定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及时实施,对已评估出的投资风险进行持续跟踪监控,关注风险的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由财务部视情况报送相关决策机构。
第六章 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十七条 公司决策机构审议未通过的投资行为直接终止。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向原决策机构申报中止。
(一)投资决策失误或市场环境恶化,继续投资可能会带来损失或亏损;
(二)主要合作方违约,有可能损害到公司利益;
(三)法律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将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四)项目出现政治、稳定风险隐患,且预计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况。
第十九条 当发现或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终止或退出投资项目:
(一)投资项目与国家政策调整或集团战略规划方向调整不符的;
(二)投资环境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
(三)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由于资金不足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拟中止、终止或退出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小组提出项目建议或申请,详细分析和说明项目实施现状、具体原因和条件、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等。按照原决策程序上报审批,形成相应会议纪要或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七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审人员负责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在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重大产业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投资时间的目标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中,挑选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项目背景、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准备、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二)对项目经济效益、环境和社会影响及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进行客观评述,得出主要经验教训和启示;(四)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小组依据后评价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方案并尽快落实。
第二十三条 在投资项目出现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必要情况下,法审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及分公司在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的;
(二)报股东会、董事会决策时谎报、故意隐瞒目前重要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四)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和发表意见,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六)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七)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八)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十)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十一)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十二)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监管的;
(十三)对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十四)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制度所称“超过”、
“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