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26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0654        证券简称:光大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保”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建立长期的、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实现公司价值与投资者价值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告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进展、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管理层变动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度要求以及主流媒体高度关注时,
召开各类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风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以及媒体说明会;

  (四)电话、传真、邮件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转真、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五)网络交流:公司通过网络互动媒体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

  (六)现场参观、座谈:公司可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及中小股东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

  (七)路演;

  (八)邮寄资料: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或监管部门要求,向投资者邮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说明材料、路演材料、公司宣传材料等;

  (九)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网站上披露,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通过电子信箱等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好网络互动媒体,及时收集、回复投资者咨询
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及时解决投资者投诉问题。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通过电话、网络交流、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主办券商、行业协会、财经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回复媒体关于企业资本市场表现的询问,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及时编制并发布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等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业绩说明会等,准备相关会议材料;

  (六)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适时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公司证券部负责编制、记录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
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材料;投资者调研记录资料等。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材料的电子版、投资者咨询电子邮件、投资者咨询电话录音等。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第三十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
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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