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