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874406 证券简称:金红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履行其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转让、股权激励、股票限售、解
公告编号:2025-048
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
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履约担保安排、违约责任和声明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并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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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公司
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