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亚方舟: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5年11月27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3349 证券简称:诺亚方舟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诺亚方舟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称“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由董事会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因
                                    辞职、免职、章程修改或其他原因法定代
                                    表人需变更时,公司应依法办理变更手
                                    续。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山东诺亚方舟塑业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山东省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703056792276228。

  第四条公司住所:淄博市临淄区朱台      第五条公司住所:淄博市临淄区朱台
镇北高西村东首。                    镇北高西村东首;邮政编码:255432。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公司股票未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让。
所公开转让时,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
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釆取公开方式向社
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
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三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期满一年和两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的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第二十五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公司 利,承担同种义务。
应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权、参与表决权、监督与咨询权、股份处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分权、知情权等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份;(八)股东有权通过信息披露、董事会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秘书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公司情况,股东 利。
对公司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
监督权。(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股东提出査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
                                    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

                                    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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