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970 证券简称:东海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与对非关联人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并按规定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
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负责关联交易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关联交易合同审查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分管的高级管理人
员、单位负责人为关联交易管理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等承担责任。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前分析交易对手、发起关联交易审批流程、配合计划财务部做好本单位关联交易统计等相关工作。涉及关联交易的,发起单位应对该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公允性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材料。
第三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
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以下统称为“控股股东相关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管理,在签署重大合同、发生重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交易时,应当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确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等其他主体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和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
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等事项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金额大小和性质不同分别履行下列
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低于 300 万
元的关联交易;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达到股东会审议批准权限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关联交易控制职责:对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及控股股东相关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除外)进行审议;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日常关联交易还应执行本制度第六章规定的特别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机构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制
度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通过增资或者购买非关联方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根据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适用相关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前款所称的投资、增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包括实缴出资额和认缴出资额。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