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27日查看PDF原文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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