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2434 证券简称:明易达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系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对外重大投资、出售及收购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的决定;
(三)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情况;
(四)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营业用主要资产被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 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及重大合同签署等方案和活动;
(七) 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未公开的财务数据信息;
(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九)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 任一股东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下同)申请停牌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环节的相关人员;
(六) 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 接收挂牌公司报送信息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八) 上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登记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确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通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一) 公司在编制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
(三) 重大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四) 出现重大投资、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五) 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时)。
第八条 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及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及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除按照本规定填写挂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督导券商。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备
案登记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
证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
研究论证结果后,应第一时间通知挂牌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通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
磁介质等载体作“内幕信息”标志。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及销毁,应授权并作必要记录。
第十七条 对外报送、提供的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U 盘、移动硬盘以及互联网方式等,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送、提供。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法定信息披露机构。
第十八条 若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通
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向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之前,
应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若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
应立即予以澄清或直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督导券商报告。如该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可能已经外泄,应立即对外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派出机构、交
易所股票二级市场核查,或挂牌公司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挂牌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督导券商。
第二十三条 发现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薪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造成损失依法向其追偿。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做出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