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610 证券简称:申格电子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黄山申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订本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是由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是由黄黄山申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经审计 山申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
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体变更方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体变更方式设式设立;在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立;在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4100058014144XB。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黄山申格电子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黄山申格电子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黄山申 技股份有限公司
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黄山市九龙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黄山市九龙低
低碳经济园内 邮政编码:245000。 碳经济园内,邮政编码:245000。
第六条 公司为存续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人。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利。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集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公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司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个变更为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公司设立时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股东将作为 发行的股份总数如下:
改制后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发起
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期限、持 序 发起人 认 购 出 出 资 时
号 股 份 资 间
股比例如下: 数(万 方
序 发起人 认 购 持 股 出资期 股) 式
号 股 份 比 例 限 1 上海申格磁 450 货 2020年 7
数(万 (%) 电器材有限 币 月 10
股) 公司 日
1 上海申格 450 90 2020年 2 上海皮克顿 50 货 2020年 7
磁电器材 7 月 企业咨询合 币 月 10
有限公司 10 日 伙企业 日
2 上海皮克 50 10 2020 合 / 500 / /
顿企业咨 年 7 计
询合伙企 月 10
业 日 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情况:
序 股东名称 认 购 股 出 出 资
号 份数 资 时间
(万股) 方
式
1 上海申格磁 720 货 2020
电器材有限 币 年 7
公司 月 10
日
2 上海皮克顿 80 货 2020
企业咨询合 币 年 7
伙企业 月 10
日
合 / 800 / /
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
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