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26.3 公司与关联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审核报告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3)、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4)、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5)、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式;
6)、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7)、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8)、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9)、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上限;
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涉及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应分别在董事会做出决议一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涉及股东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应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两个转让日内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会上
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本规定第 17 条所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按本规定第 26条的规定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3.12项至第3.15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上限,及时披露或者按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的,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上限进行合理预计。并按照第 26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对于前条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总金额上限的,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上限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且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上限,并按照第 26 条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相关审议程序。
八、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西安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
西安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