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股份:监事会制度

2025年12月0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6811        证券简称:永泰股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履行职责,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独立行使监督权,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四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 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 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 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七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订具体的处罚办法,报股东会讨论通过:


  (一) 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 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 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非上
市公众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募
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
计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八)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
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原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专门负责人员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可以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以上请求经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第二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监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日期,未指定特定系统,以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