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六条 监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明确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表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位临时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参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监事能听清其他监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影。
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监事或其委托的其他监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不同意见。保留个人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提案都必须由提案人或监事会召集人指定的人员发言,说明本提案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对重要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核实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三十六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相关人员记录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必要时可向股东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董事会、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自公司股票调整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之日起实施。
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