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中医疗: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0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430214    证券简称:建中医疗        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建中医疗器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建中医疗器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建中医疗器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建中医疗器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联合惩戒;
(七)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拟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九)批准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批准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和购置;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具体工作划分为不同的管理范围,授权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尽职履行,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以下简称“总经理会议”)是进行经营管理决议的机构,主要讨论决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总经理会议的决策原则
(一)总经理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意见一致的,可共同作出决策;意见不一致
的,由总经理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后作出决策;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策的,可于下次会议再议;
(二)副总经理所享有的权力,是通过总经理的授权体现;副总经理所承担的经营决策责任,主要是通过在总经理会议的决策行为体现(主要依据是记录、决议或纪要);
(三)根据责权统一的原则,总经理会议所作出的决定由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但总经理可根据需要决定随时随地召开。但下列情况之一者,总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其他副总经理提议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四条 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人员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承担经济赔偿、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建中医疗器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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