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六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六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各部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一)明确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本制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各部门的报告流程为:各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根据信息披露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资料。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各部门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十八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明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公司应制定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规范,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为: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二)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本条第(一)项所列文件,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
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建中医疗器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