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208 证券简称:新桥信通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新桥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为:所有“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类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调整为“法律法规”;所有“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种类”调整为“类别”。
2、对下述无实质性修订条款调整内容不进行逐条列示: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的调整;对标点符号的调整;对数字形式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 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
行股份; 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 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 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 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 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
户。 户。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记载下列事项: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备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及住所; 置、存放于公司办公地点,由董事会秘书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负责保管;股东按照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规规定的方式要求查阅股东名册的,应当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
股东名册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作日内提供查阅。
人签字,备置、存放于公司办公地点,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股东按照本章程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要求查阅股东名
册的,公司应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办理变更登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 实质影响的除外。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股东
销变更登记。 会、董事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
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
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任。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者合计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