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现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三)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挂牌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挂牌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挂牌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六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挂牌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挂牌公司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对于非需要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临时报告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七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 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审核。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全国股转公司的质询或公开问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回复。
第七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登记备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及撰写信
息披露文件,必须经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内容进行保密审核,确认不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或已完全执行脱密处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公开发布。
第三节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供。
第四节 信息保密
第八十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后,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四)公司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对外发布招股说明书、招募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
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密风险的信息,到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信息面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资料(包括学术报告、论文、投稿等),对外公告、信息披漏、公开宣传报道的事项,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人应填写《新闻宣传保密审查审批表》,报本部门审查,并经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办理。对不明确是否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道由申请部门提交归口部门研究,报定密责任人审批。涉及武器装备任务的公开事项,还需要征得甲方确认。凡属涉密事项,未经明确通知或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公开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