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779 证券简称:卓越信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卓越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账户内。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作为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主办券商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高风险投资;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
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董事长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户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如有)、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如有)、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资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如有)、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披露,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形,公司应对如下事项进行说明: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
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如有)、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公司应在完成发行备案后六个月内,实施上述置换。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5%且不超过50万元的,
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
项目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详细纪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并对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的效益情况。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
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