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宝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5年12月0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3830        证券简称:蓝宝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辞职”                      全文“辞任”

全文“半数以上”                  全文“过半数”

全文“法律、行政法规”            全文“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等法律 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 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的相关
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北京市蓝宝新技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发起设立;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01021019866142。

第三条 公司由北京市蓝宝新技术有限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在全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管理局西城分局注册登记。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务承担责任。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 束力。
依据本章程起 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增加资本:                        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 他方式。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的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工。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股票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 让。
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
司股票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
东应 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
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一年内 不得转让。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的百分之二 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
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有股权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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