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屋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0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2728    证券简称:西屋电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会议审
议通过,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 被中国证监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 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届的;

  8、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有权在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为聘请中介机构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经理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订具体的处罚办法,报股东会讨论通过: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 2 名非职工监事和 1
名公司职工监事组成。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具体实施监督、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件准备及会议记录等。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监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八)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
权。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
 疑。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
 集,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 3 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的十日内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
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事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七条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
 通过监事会办公室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席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可以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权利。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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