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就擅自承担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有权适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