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142 证券简称:金穗隆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广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
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广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分 支机构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 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原则和顺序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
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第八条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
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子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并作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组成部分,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并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一)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当降低前述现金分红比例;
(二) 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三) 当公司实现的每股可分配利润小于0.10元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四) 公司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且下一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需求较大。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情况制订利润分
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
并应由监事会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采取股票方式或现金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须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在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及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并
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并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原因。
第二十二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有权适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