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穗隆:股东会制度

2025年12月04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9142        证券简称:金穗隆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广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
 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 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金额在(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除本条第(十二)、(十三)、(十五)和(十六)另有约定外,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相关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及豁免事项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之要求确定。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担保行为,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累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一节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节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召开当日不包括在前款通知期限内。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余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提供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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