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穗隆:董事会制度

2025年12月04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9142        证券简称:金穗隆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广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
 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
 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作用,确保董事会高效率工作和科学决策, 广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广州金穗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
 东会决议执行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任职资格与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有使命感和责任感,有事业精神和工作激情,能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7、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选举产生与更换:

  (一)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三)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该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该董事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四)董事任期届满董事会未及时换届改选,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董事职务至换届改选;
  (五)除监事外,董事可以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六)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七)董事选聘程序应规范、透明,保证董事选聘的公开、公平、公正;
  选聘董事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1、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推举,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表决;

  2、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八)董事应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会议结束后立即就职。

    第六条 董事享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并依法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办公会议;


  (五)出席股东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经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事项,签订重大合同;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董事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当其自身
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严格履行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勤勉地行使职权,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并保证履行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及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会在就本条所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但可以向董事会提供有关上述事项的必要解释。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委托代
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董事不得在未说明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书面方式;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期限及权限,并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议案、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4、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会议主持人,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二条 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委托人应当要独立承担其委托事项表决的法律责任,因其委托决策的失误,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第十三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董事履行职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在对董事个人进行
考核或讨论其报酬、奖惩时,该董事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与活动,并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对外言论应符合信息披露原则,应遵从董事会决议,并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发表与董事会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向董事会作出书面说明: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 1/2。

    第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条 董事在任职期内,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在任期内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致使公司、股东或员工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公司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追究其责任;股东会应解除其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离职董事不执行本条规定,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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