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151 证券简称:恒基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募集资金”系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司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数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时间要求与主办券商及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需同其他备案材料共同上报股转公司。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变更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采用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发行认购结束后,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募集资金应当始终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笔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使用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供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如下行为:
(一)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三)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先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四)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有其他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时,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仍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支出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审批程序等事项,以供主办券商等核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重点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进展情况,是否开展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监事会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恒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