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业高科: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5年12月0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3200    证券简称:宏业高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原章程中所有“经理”              原章程中所有“总经理”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即为代
                                  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
                                  登记。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本章程中确定的其
                                  他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械化农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械化业及园艺机具、物料搬运设备、齿  轮 农业及园艺机具、物料搬运设备、齿轮箱、减速机、造型机、通用零部件、光 箱、减速机、造型机、通用零部件、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工业自动控 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子设备、特殊作业机器 制系统装置、电子设备、特殊作业机器人、泵、清洗机及配件、喷射部件及零 人、泵、清洗机及配件、喷射部件及零件、  清洗设备及配件、塑料零件、 件、清洗设备及配件、塑料零件研发、清洁车辆研发、制造、销售;农业技术 制造、销售;农业技术开发、推广服务;开发、推广服务;自动化清洁除尘系统、 自动化清洁除尘系统、高压及超高压水高压及超高压水射流技术研发;货物进 射流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口;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依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发起人姓名莫丹君 持股数 第十九条发起人姓名莫丹君 持股数量
量 8796000 股  持股比例 87.96% 出 8796000股 持股比例87.96% 出资时间
资时间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出资方式净 2014年12月31日  出资方式净资产;
资产;发起人姓名莫晓先 持股数量 发起人姓名莫晓先 持股数量 1204000
1204000股 持股比例12.04% 出资时间 股 持股比例 12.04% 出资时间 2014 年
2014年12月31日 出资方式净资产;  12 月 31 日 出资方式净资产;2019 年 6
                                  月 19 日,经股东大会通过,公司注册
                                  资本由 1000 万元变更为 3000 万元,其
                                  中莫丹君认缴新增出资 1759.2 万元,
                                  以未分配利润方式出资,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缴付,莫晓先认缴新增出资
                                  240.80 万元,以未分配利润方式出资,
                                  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缴付。增资后,股

                                  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
                                  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发起人姓名莫
                                  丹君 持股数量 8796000 股 出资时间
                                  2014年12月31日  出资方式净资产,
                                  持股数量17592000股出资时间2019年
                                  6 月 19 日出资方式未分配利润,持股比
                                  例 87.96%;发起人姓名莫晓先 持股数
                                  量 1204000 股  出资时间 2014 年 12
                                  月 31 日出资方式净资产,持股数量
                                  2408000 股出资时间 2019 年 6 月 19 日
                                  出 资 方 式 未 分 配 利 润 , 持 股 比 例
                                  12.04%。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
                                  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 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
                                  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条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条第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议。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竞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竞价方
价方式; (二) 做市方式; (三) 全国 式;(二)做市方式;(三)全国中小企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的方式;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称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其他方式。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方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期时确认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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