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业高科: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5年12月05日查看PDF原文
份 5%以上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因购入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份的行为时,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相关权益的股东。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 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 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计凭证,但应符合《公司法》、法律、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要求;(六)公司终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
                                  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要
                                  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如有)
                                  相关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的规定。公司
                                  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
                                  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
                                  权。股东应当依据本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该等股东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 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 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控股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 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改本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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