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业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0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3200    证券简称:宏业高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宏业高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将董
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 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 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未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不予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 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 明的董事会决议,包括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 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 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披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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