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业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05日查看PDF原文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告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询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 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 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二节 信息披露流程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 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送达公司董事和监 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 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 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 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分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 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保密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的主办券商、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在该等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董事会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管理及其他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 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 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八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失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四)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 为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