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964 证券简称:华绍文化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华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华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华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 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华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各 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 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应严格执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如发现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可以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免职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以上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除年度股东会以外均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应当按召开的年度顺次排序。
第十五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
第十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及时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 参照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应包括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经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的惩戒。
(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