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新海宜1: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5年12月0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400209      证券简称:R 新海宜 1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修订的《公司章 程》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相应调 整,具体修订如下:
 修

 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类
 别

                                                第八条 由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时)、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
修    第八条 由公司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订    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有董事会选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订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行政
订    公司股份的活动。                          法规认可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收购本
                                                公司股份。

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至第
订    项至第(六)项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  (六)项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修

 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类
 别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
                                                其他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的股东……

订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新                                              第三十四条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增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新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增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四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  第四十五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会应当在
      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修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它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订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采取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召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
      开。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明确采取现场  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加网络投票方式,并披露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流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程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修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
订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修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

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提交召集人。

新                                              第五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增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修

 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类
 别

修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订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持有公司
                                                股份的数量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者
订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投票制。                                  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历和基本情况。                            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
修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并持有  票较高者确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订    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提名董  和基本情况。

      事候选人。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合并持有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持
      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提名监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  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 最迟应在股
      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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