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873928 证券简称:瑞能半导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外汇管理制度
总则
1.1 为规范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汇率波动风险的可控性,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管理,保障业务的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
外汇交易合约,约定将来办理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
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
的交割,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套期保值业务。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
自行开展该业务。
1.4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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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操作原则
2.1 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的
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
套利交易。
2.2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合法远期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2.3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预测,或者在基础上衍生
的银行借款,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预测量的
70%,远期外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者外币付
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的兑付时间相匹配。
2.4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公司或子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2.5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3. 审批权限
3.1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交易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3.2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3.2.1 单项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公司上年经审计的
外销收支 70%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
3.2.2 单项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上年经审计外销收支
的 70%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50%的远期
外汇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批。
3.2.3 单项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50%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由股东会审批。
4.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机构组织与职责
4.1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决策机构,按照
权限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业务年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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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远期结售汇业务
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远期结售汇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4.3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4.3.1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
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
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
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
案;
4.3.2 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
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4.3.3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远期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4.3.4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 业务操作流程
5.1 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
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
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首席财务官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三条规
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5.2 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
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5.3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
关协议;
5.4 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6. 信息隔离措施
6.1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6.2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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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7. 内部风险管理
7.1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
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
7.2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应及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7.3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亏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以上,或亏损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的 ,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
和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临
时公告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
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8.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8.1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信息。
8.2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
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9. 附则
9.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9.2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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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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