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775 证券简称:科曼信息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深圳市科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与会董事与该议案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需回避表决情形,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科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科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科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按《披露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八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股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负责保管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八)帮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股票信息披露规则及股票信息披露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股份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一)为股份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十三)《公司法》、《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二条如有妨碍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可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应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进行公告,并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公司应与主办券商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且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转让日向主办券商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公司业绩泄露的情况,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主办券商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