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1171 证券简称:海纳川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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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
上述提及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七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新建
公司章程,派出股权代表及委派或提名、推荐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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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委派或提名、推荐董事
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实际控制或重要作用。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或提名、推荐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
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推荐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
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如发现其任职公司财务核算违反法律法规或财务报告有重大遗漏或错误,其有义务立即向公司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