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威环境:公司章程

2025年12月08日查看PDF原文
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在股东会通过相关提案的决议后开始。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

  第一○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依法披露;

  (十六)决定设立或者撤销新的子公司方案、决定设立或者撤销代表处、分公司;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五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交易行为及购买、出售资产行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以上或超过 200 万元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或超过 200 万元的。

  (三)对外融资(金融机构及第三方)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 500 万的事项,每财年累计(含授信)总额不超过 1000 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以上或超过 200 万的事项;

  (五)对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担保事项。

  第一○六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查和评估公司治理机制对股东权益的保障,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第一○八条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一○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一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等参会人员。董事会会议议题应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一二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一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等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天;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一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一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一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一七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一一八条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董事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
内董事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确定。

  第一一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二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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