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家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0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6792        证券简称:易家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易家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0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易家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北京易家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易家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以分配现金红利或配送股票的方式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原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分配。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年度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若有)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要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易家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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