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诚生物:董事会制度

2025年12月0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2022        证券简称:珈诚生物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宁波珈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维护宁波珈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宁波珈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三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二)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三)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四)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年度会议;临时会议是指除定期会议以外的会议,可多次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对于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行使。

    第六条 第六条  董事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会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本次董事会议议程外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七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十八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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