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4458 证券简称:舟海智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
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和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报备。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
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
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
司董事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
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挂牌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挂牌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全国股转系统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五)全国股转公司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对涉
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本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