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海智能: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0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4458        证券简称:舟海智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2 名和公司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
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以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应指
定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
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五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
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
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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