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泰科技:监事会制度

2025年12月0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3633        证券简称:润泰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省润泰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
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润泰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润泰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润泰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应当在任职时向公司报备其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并将最新资料向公司备案。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七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六)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委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

  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2名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作好相应记录,在监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同时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如监事会成员一致认可,也可即时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的方式;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电子邮件至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这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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